Dec 25, 2012

法律懲罰還是一般的教育,哪種對社會穩定比較有作用? An opinion piece

by Jacob Tischer, Xiamen 20121023- 31日,廈門
(Note: I wrote this article in Xiamen as part of a home assignment in my Chinese class.)
- in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 -

(artwork in Xiamen University tunnel; picture taken by author)


據我原來的想法,教育比法律懲罰為社會穩定的作用可能更大一些。這麼說的理由由於我看來教育與法律對於社會的作用成段並不同﹔簡單說來,教育可以說是法律的基礎,前者站位先一步,教育為首,法律為手。假如民眾沒收過道德之教育的話,法律隻能是刑法,無法預防而隻能處理后果。要預防犯法的人也要先知道合法犯法的區別,什麼才算違法的行為。此種資料可觀為教育的一部份,這是教育的基礎所基本意義。

但是,我個人的想法也受了西方文化背景的教育之影響﹔因此,我這樣的說法也比較偏向西方自由理論而重視個人教育。反而,中國人也許把這個問題理解得不一樣。怎麼對待此問題呢,跟一個社會的人性觀以及其歷史與文化帶來的思想脈絡挂鉤了很密切 1:莫個社會比較重視懲罰還是教育就會顯示反映這個社會對人的本性看成善惡的思想教義。該問題在中國哲學史上受過熱烈的考慮和辯論。因此,我從中國之思想歷史開始討論所謂‘法律’以及‘教育’這些概念的意涵。首先,在西方和東方社會‘法律’以及‘教育’的意思內涵多麼不同,要理解這兩種概念就要先搜尋其歷史文化根本。其次,可以討論兩者其中哪個對社會穩定作用比較大,作為這篇文章的專門題目。

1)法與教


第一個問題主要部分就是我們怎麼理解和判定‘法律’和‘教育’。所謂‘法律’除了德語之 ‘Gesetz’或英語之‘law’ 的翻譯還有其余的意涵?以我的看法,它不隻是一個移民詞語,然而還帶著中文字原本的意涵。兩字中較為重要的就是‘法’﹔‘法’在中國歷史上的意思十分豐富。春秋戰國時代的百家其中已有‘法家’的一家,法家的哲學代表人物 2 把這個概念(法)當成統治者的一個用具﹔每個人遭到‘法’,統治者唯一站位法律之外,他不受懲罰而能夠運用法律懲。所以能說法家舉起了統治者的位置﹔一般的人卻不算什麼,變成‘老百姓’。換句話說,統治者當時以來做為“一”,所有其他人做為“零”。控制法律的理論對應用操作法家思想的秦國行政和機構有利因素,使秦始皇統一國家。歷史發展卻顯示,法家建議的政策與秦國皇帝對人眾之嚴格態度、刑法制度不適合長久的帝國行政。

與法家不同,儒家思想原來不重視法律而強調人間的‘五倫’,人與人之間的等級制性倫理關系。‘教’站為‘教育’的重點字,對這種思想模式非常為重要﹔由老一輩負責教年輕一輩。按理想說,國家的行政基本上要跟隨家庭內的關系,政府教育民眾就像家長怎麼對待其家人一樣。儀禮時的個人行為就為人間關系的基礎和倫理的來源,進行好五倫的教育,就不必懲罰。可是,儒家思想者之間也競爭為決定孔子想法的解釋。例如,孟子認為人的本性善,能夠以教育來修身。荀子卻認為需要以懲罰控制人的惡本性,他比較接近法家的思想模式。宋朝時,朱熹把孟子選為最重要的四書之一本,終於讓他成為儒家思想的主流。由於孟子的影響力,教育一直以來站儒家思想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可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實際上不能單獨依靠倫理教育來行政而已。到了漢朝,朝廷開始應用儒家思想,國政從之以來綜合起來了儒家之倫理和法家之法律。雖然儒家理論上以教育為重,懲罰對中國實際的政策的重要性還是差不多。但是,所謂“法律”在中國歷史上其實指什麼呢?與教育不同,‘法’的意思比較不受儒學者的注意或辯論﹔這樣子‘法’的內涵一直保留了其原有之意。因此,法律反映了統治者的權力,而同時也顯示儒家思想者的地位缺乏實力。雖然儒學者正常做官,他們在自己的任務與生活 好像還是把國家行政的懲罰與儒學的倫理和修身分較清楚,甚至會影響人生上做‘官’以及當‘私’時的身份。這樣的情況下,所謂‘法’沒有收其他概念一樣多研究與判定﹔其意不定用法豐富,比如說佛教漢化時把法選為其最基本的概念 ‘Dharma’的專門翻譯詞語。因此,‘法’加上了一個統治全個宇宙的原理之意思﹔這種想法的影響力非常大,引起了宋朝儒家所題‘理’的概念。可以看出‘法’的意涵即多元化又具宇宙進化論(cosmological)的價值,比較沒有實用性的味道,而不容易改革。

與東方比,西方的法律雖然世界觀(weltanschaulich)性格也很濃 3,西方文化的‘刻法’(成文法律,codified law)傳統悠久,能夠顯示法律的改變與發展。立刻的法律的定義性又比較強。更重要的是法律不隻包括刑法,而也會防護個人或組織的權利。隻要有獨立法院,這種情況對社會的組織化非常有影響力,也會傳染到該社會的穩定。中國歷史上的懲罰模式實際還是等於刑法,因為缺乏立刻法律所以私立組織的權利並非發達。這下,法律規則、條件與解釋的不穩定性會影響到私人企業以及獨立組織的可能性。

2)法律或教育對社會穩定的作用比較大


回到原來的問題,我們怎麼判斷法律與教育兩者其中哪個對社會穩定的作用更大呢?找一個正確答案其實可能無法實現﹔法律與教育並沒有客觀的國際標准。反而,我們要特別注意所研究的社會的狀況(context),我們應該從歷史和文化背景開始理解其現狀。不幸的是,在這方面我們再遇到矛盾:現代所謂全球化使不同社會失去其所本質量 4,地球並無任何完全獨立的社會。同時,這種國際交流之下也發起地區化的反之趨勢。

因為儒家的影響力,中國思想史上比較注重倫理教育為社會秩序的基礎。與理想不同,現實統治卻無法不應用法律﹔因為中國的‘刻法’習慣和其帶來的私人權利傳統皆不凸顯,法律做為統治者的運用措施,再加上時后處罰為法律最重要的功能。刑法的標准平時不是個人的權利還是其罪無罪,而是懲罰公共進行的表現作用。舉例來說,中國朝廷非常急怕民間的秘密組織,尤其是宗教派和信仰團,之所可怕原因為其反抗、引起革命的潛力,國家概況不佳之時政府恆行地嘗試壓迫那種教派,迫害的理由不為其活動的犯法而為其秘密組織模式而已﹔這是所謂法律非寫定的一個結果。宗教組織大多數出刊所謂善書,以便顯示其對社會道德教育的好意,其道德看法正常受儒家思想巨大的影響,顯得教派屬於同一倫理觀念,也顯得其並非犯法的目的而仍然受罪。

換句話說,教育在中國哲學的普遍觀念上對社會穩定作用偉大﹔實際行政上的社會秩序卻更依靠著懲罰的進行。缺少法典的條件下盡管阻礙了堅強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發祥,它居然還是確保了社會的穩定性,有效的管理制也使中央朝廷長期統治一個大洲性范圍的大國,此為全世界別無二致的現象。雖然中國長期歷史上革命不少,統治者之萬能權力與其管理之倫理教育的背景但也讓天下社會長期穩定。

總之來說,一般的教育與法律懲罰兩者對社會穩定的作用的確巨大,隻是作用領域可能不同。懲罰較考慮后果,事情發生后處罰的公共威懾的效力。教育反而注重預防事情的道德基礎,其人性觀為本質善。中國歷史從早以來受此兩者競爭的張力壓力。把法律與教育做成‘理想/典型類型’(韋伯所謂的 ideal type),兩者權力的基本卻不同﹔教育有其標准,就為儒學經典,法律的水准怎奈無如清楚而賴統治者的隨意。一方面,教育很穩定、規則化、可靠性,另一方面,法律不穩定、無法典性。其結果就是社會穩定,不過這種穩定的基礎是個統治權威獨裁主義的社會(authoritarian society),民眾合法行為的動機就是懲罰的可怕性。

這方面的歐美發展很不同。法律的法典化帶來著兩個重要結果。首先,因為有其文獻基礎,再加法院的獨立性,所以法律有其可靠規則與標准。理想上,在法律下每個人的權利一樣(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無論權力多大。其次,因為法律文獻可以讀,其存在有教育性的功能!這樣子,雖然行政下法律與教育屬於不同機構,甚至像對抗現象的分裂,這可隻為行政的抽象解釋,而不等於民眾現實生活上的條件。我還是認為法律的刻寫性使教育與法律更密切的關系,兩者的距離沒有中國那麼大。以我個人的判斷,法律在歐美現代情況下需要刻寫的、可靠的、規則化的、法院獨立性的基礎才有用。達到了此目的,而且能包括法律教育的功能,其對社會的穩定性之作用最重要。法律的基礎也不是懲罰而是權利,其這樣帶來的社會影響為自由主義而非威權主義, 給與人家的機會平等。








注释:


1 所謂的思想脈絡目前指的是文化思想的主要潮流。

2 其中:商鞅,韓非子。

3 很多研究者把來自西方的人權概念也看成世俗化的(secularized)宗教或者宗教性的 doctrine。

4 這就是假設以前有所謂‘本質’﹔我不同意這種看法,卻認為注重民族本質是國家主義時代才引起的現象,之前並無該類概念和主義而有別的思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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