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21, 2012

法律惩罚还是一般的教育,哪种对社会稳定比较有作用? An opinion piece

by Jacob Tischer, Xiamen 20121023- 31日,厦门)
(Note: I wrote this article in Xiamen as part of a home assignment in my Chinese class.)
(artwork in Xiamen University tunnel; picture taken by author)

据我原来的想法,教育比法律惩罚为社会稳定的作用可能更大一些。这么说的理由由于我看来教育与法律对于社会的作用成段并不同;简单说来,教育可以说是法律的基础,前者站位先一步,教育为首,法律为手。假如民众没收过道德之教育的话,法律只能是刑法,无法预防而只能处理后果。要预防犯法的人也要先知道合法犯法的区别,什么才算违法的行为。此种资料可观为教育的一部份,这是教育的基础所基本意义。
但是,我个人的想法也受了西方文化背景的教育之影响;因此,我这样的说法也比较偏向西方自由理论而重视个人教育。反而,中国人也许把这个问题理解得不一样。怎么对待此问题呢,跟一个社会的人性观以及其历史与文化带来的思想脉络挂钩了很密切 1:莫个社会比较重视惩罚还是教育就会显示反映这个社会对人的本性看成善恶的思想教义。该问题在中国哲学史上受过热烈的考虑和辩论。因此,我从中国之思想历史开始讨论所谓‘法律’以及‘教育’这些概念的意涵。首先,在西方和东方社会‘法律’以及‘教育’的意思内涵多么不同,要理解这两种概念就要先搜寻其历史文化根本。其次,可以讨论两者其中哪个对社会稳定作用比较大,作为这篇文章的专门题目。

1)法与教

第一个问题主要部分就是我们怎么理解和判定‘法律’和‘教育’。所谓‘法律’除了德语之 ‘Gesetz或英语之‘law的翻译还有其余的意涵?以我的看法,它不只是一个移民词语,然而还带着中文字原本的意涵。两字中较为重要的就是‘法’;‘法’在中国历史上的意思十分丰富。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其中已有‘法家’的一家,法家的哲学代表人物 2 把这个概念(法)当成统治者的一个用具;每个人遭到‘法’,统治者唯一站位法律之外,他不受惩罚而能够运用法律惩。所以能说法家举起了统治者的位置;一般的人却不算什么,变成‘老百姓’。换句话说,统治者当时以来做为“一”,所有其他人做为“零”。控制法律的理论对应用操作法家思想的秦国行政和机构有利因素,使秦始皇统一国家。历史发展却显示,法家建议的政策与秦国皇帝对人众之严格态度、刑法制度不适合长久的帝国行政。
与法家不同,儒家思想原来不重视法律而强调人间的‘五伦’,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制性伦理关系。‘教’站为‘教育’的重点字,对这种思想模式非常为重要;由老一辈负责教年轻一辈。按理想说,国家的行政基本上要跟随家庭内的关系,政府教育民众就像家长怎么对待其家人一样。仪礼时的个人行为就为人间关系的基础和伦理的来源,进行好五伦的教育,就不必惩罚。可是,儒家思想者之间也竞争为决定孔子想法的解释。例如,孟子认为人的本性善,能够以教育来修身。荀子却认为需要以惩罚控制人的恶本性,他比较接近法家的思想模式。宋朝时,朱熹把孟子选为最重要的四书之一本,终於让他成为儒家思想的主流。由于孟子的影响力,教育一直以来站儒家思想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可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实际上不能单独依靠伦理教育来行政而已。到了汉朝,朝廷开始应用儒家思想,国政从之以来综合起来了儒家之伦理和法家之法律。虽然儒家理论上以教育为重,惩罚对中国实际的政策的重要性还是差不多。但是,所谓“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其实指什么呢?与教育不同,‘法’的意思比较不受儒学者的注意或辩论;这样子‘法’的内涵一直保留了其原有之意。因此,法律反映了统治者的权力,而同时也显示儒家思想者的地位缺乏实力。虽然儒学者正常做官,他们在自己的任务与生活 好像还是把国家行政的惩罚与儒学的伦理和修身分较清楚,甚至会影响人生上做‘官’以及当‘私’时的身份。这样的情况下,所谓‘法’没有收其他概念一样多研究与判定;其意不定用法丰富,比如说佛教汉化时把法选为其最基本的概念 ‘Dharma’的专门翻译词语。因此,‘法’加上了一个统治全个宇宙的原理之意思;这种想法的影响力非常大,引起了宋朝儒家所题‘理’的概念。可以看出‘法’的意涵即多元化又具宇宙进化论(cosmological)的价值,比较没有实用性的味道,而不容易改革。
与东方比,西方的法律虽然世界观(weltanschaulich)性格也很浓 3,西方文化的‘刻法’(成文法律,codified law)传统悠久,能够显示法律的改变与发展。立刻的法律的定义性又比较强。更重要的是法律不只包括刑法,而也会防护个人或组织的权利。只要有独立法院,这种情况对社会的组织化非常有影响力,也会传染到该社会的稳定。中国历史上的惩罚模式实际还是等于刑法,因为缺乏立刻法律所以私立组织的权利并非发达。这下,法律规则、条件与解释的不稳定性会影响到私人企业以及独立组织的可能性。

2)法律或教育对社会稳定的作用比较大

回到原来的问题,我们怎么判断法律与教育两者其中哪个对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大呢?找一个正确答案其实可能无法实现;法律与教育并没有客观的国际标准。反而,我们要特别注意所研究的社会的状况(context),我们应该从历史和文化背景开始理解其现状。不幸的是,在这方面我们再遇到矛盾:现代所谓全球化使不同社会失去其所本质量 4,地球并无任何完全独立的社会。同时,这种国际交流之下也发起地区化的反之趋势。
因为儒家的影响力,中国思想史上比较注重伦理教育为社会秩序的基础。与理想不同,现实统治却无法不应用法律;因为中国的‘刻法’习惯和其带来的私人权利传统皆不凸显,法律做为统治者的运用措施,再加上时后处罚为法律最重要的功能。刑法的标准平时不是个人的权利还是其罪无罪,而是惩罚公共进行的表现作用。举例来说,中国朝廷非常急怕民间的秘密组织,尤其是宗教派和信仰团,之所可怕原因为其反抗、引起革命的潜力,国家概况不佳之时政府恒行地尝试压迫那种教派,迫害的理由不为其活动的犯法而为其秘密组织模式而已;这是所谓法律非写定的一个结果。宗教组织大多数出刊所谓善书,以便显示其对社会道德教育的好意,其道德看法正常受儒家思想巨大的影响,显得教派属于同一伦理观念,也显得其并非犯法的目的而仍然受罪。
换句话说,教育在中国哲学的普遍观念上对社会稳定作用伟大;实际行政上的社会秩序却更依靠着惩罚的进行。缺少法典的条件下尽管阻碍了坚强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发祥,它居然还是确保了社会的稳定性,有效的管理制也使中央朝廷长期统治一个大洲性范围的大国,此为全世界别无二致的现象。虽然中国长期历史上革命不少,统治者之万能权力与其管理之伦理教育的背景但也让天下社会长期稳定。

总之来说,一般的教育与法律惩罚两者对社会稳定的作用的确巨大,只是作用领域可能不同。惩罚较考虑后果,事情发生后处罚的公共威慑的效力。教育反而注重预防事情的道德基础,其人性观为本质善。中国历史从早以来受此两者竞争的张力压力。把法律与教育做成‘理想/典型类型’(韦伯所谓的 ideal type),两者权力的基本却不同;教育有其标准,就为儒学经典,法律的水准怎奈无如清楚而赖统治者的随意。一方面,教育很稳定、规则化、可靠性,另一方面,法律不稳定、无法典性。其结果就是社会稳定,不过这种稳定的基础是个统治权威独裁主义的社会(authoritarian society),民众合法行为的动机就是惩罚的可怕性。
这方面的欧美发展很不同。法律的法典化带来着两个重要结果。首先,因为有其文献基础,再加法院的独立性,所以法律有其可靠规则与标准。理想上,在法律下每个人的权利一样(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无论权力多大。其次,因为法律文献可以读,其存在有教育性的功能!这样子,虽然行政下法律与教育属于不同机构,甚至像对抗现象的分裂,这可只为行政的抽象解释,而不等于民众现实生活上的条件。我还是认为法律的刻写性使教育与法律更密切的关系,两者的距离没有中国那么大。以我个人的判断,法律在欧美现代情况下需要刻写的、可靠的、规则化的、法院独立性的基础才有用。达到了此目的,而且能包括法律教育的功能,其对社会的稳定性之作用最重要。法律的基础也不是惩罚而是权利,其这样带来的社会影响为自由主义而非威权主义, 给与人家的机会平等。

注释:

1 所谓的思想脉络目前指的是文化思想的主要潮流。

2 其中:商鞅,韩非子。

3 很多研究者把来自西方的人权概念也看成世化的(secularized)宗教或者宗教性的 doctrine


4 这就是假设以前有所谓‘本质’;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却认为注重民族本质是国家主义时代才引起的现象,之前并无该类概念和主义而有别的思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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